衛生福利部先前修法,放寬外勞患有肺結核符合條件可留臺治療,部分雇主仍擔心有傳染風險。新北市政府衛生局說明,結核菌是透過飛沫傳播,只有傳染性肺結核病患才有機會傳染給其他人,感染結核菌後,只有在身體抵抗力變差時才會發病;過去外勞一經確認感染肺結核就必須遣返,但已修正此一規定,經過適當治療可繼續留臺工作,也免去雇主後續培訓新進人力的困擾。
對於被檢驗出具傳染性肺結核的病患,必須持續規則服藥6個月以上始可痊癒,如服藥不完整就會形成抗藥性,增加後續治療的困難度,進而影響在臺工作權益。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9月11日舉辦今年度第二場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法令研習,為加強雇主及仲介業者對傳染病的認識,邀請新北衛生局技正蔡坤儒,介紹愛滋及肺結核等傳染病的傳染途徑、預防、治療方式。
結核病的個案數,佔所有法定傳染病的第一名,雖然各年齡層都有,但以超過65歲的發生率最高,顯示抵抗力差時較易受到感染。
蔡坤儒說明,感染結核菌不一定會發病,也並非所有結核病患者都會有傳染性,只有痰內結核菌的傳染性肺結核病患有傳染的風險,若為痰內無結核菌的非傳染性肺結核,只有自己感染,但不會將菌傳遞出去。
此外,結核病傳染常發生於有一定時間接觸的對象,人口密集機構例如醫院、養老院、宿舍、公司等場所需特別留意,主要透過飛沫方式傳遞,但不會因接觸衣服或食器感染。
蔡坤儒指出,結核病可透過藥物治療,對於剛檢驗出具傳染性的病患,在規則服藥兩周後,就能抑制喉嚨結核菌的傳播力,持續規則服藥6個月以上就能痊癒。不過他也提到,因服藥期程較長,許多病患因此中斷而產生抗藥性。依照現行規定,若後續診斷為多重抗藥性結核病個案,即所有藥物治療都無法達到效果時,外勞不可在臺治療,需廢止聘僱許可。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今年初修正實施,刪除條例第18至20條,保障感染者合法就業、安養、居住權,過去新北曾有雇主拒絕僱用的零星個案,違反規定依條例第23條,處30萬元至150萬元罰鍰。此外,愛滋檢驗已由本、外籍員工體檢項目中刪除,即使檢驗結果為陽性亦無需遣返。
對於放寬愛滋外勞可繼續留臺工作,許多仲介擔心可能造成國內防疫漏洞,取消來臺前愛滋檢查的初步篩檢程序後,可能造成有心之人利用這個漏洞,藉工作之名享用臺灣健保資源,因此恢復愛滋檢驗也是先前仲介發動抗爭的訴求之一。
與會仲介關心外勞從事看護工作,是否可能因傷口之間相互接觸導致感染?蔡坤儒說,通常愛滋感染者血液一接觸空氣,病毒就會死亡,除非是大量血液噴散至傷口,就需要做預防性的評估和治療,因此機率不大,但醫護人員較容易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