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家庭看護工延長年限配套 勞動部研議中

立法院18日三讀通過「就業服務法」部分修正條文,僅針對外籍家庭看護工在臺年限達12年後符合資格可再延長2年,其餘產業外勞或是機構看護工等都維持在臺工作年限最長是12年;勞動部表示,已會商相關部會及學者專家,規劃具語言能力、工作技能、學歷及特殊表現等經評點累計達一定點數的外籍家庭看護工,得由雇主申請延長在臺工作期間,目前已在簽辦中,待總統公佈時會一併公告。

目前外籍家庭看護工在臺工作滿11年以上約有600多人,據了解,在新舊法規交接時將會出現3種情況,若是在總統尚未公佈前已聘僱期滿者,仍須照既定流程出國,待法規生效後,雇主再提出申請;剛入境就遇上新法生效,若是原先已累計在臺工作滿10年者,本是發2年聘僱許可,就會再加1年,給足3年的聘僱許可;還有就是在臺工作一段時間者,其在臺工作累計11年了,原只剩1年或是半年的工作時間,政策考慮傾向外勞不需出國,將會「就地延長」,讓外勞原先的聘僱許可延長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