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表示,9月27日(周日)中秋節,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施行細則第23條所定國定假日,事業單位應給予勞工休假且工資照給。勞動局提醒,自今年元月起,國定假日適逢例假及因法定工時自每周48小時縮減為每2周84小時產生的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補休日期可由勞資雙方協商合意,因此中秋節當天如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雇主必須讓勞工於其他工作日補休。
如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當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即除給當日工資外,再加給1日工資,或與勞工協商擇日補休;採排休制時,如已將中秋節應放假日調整至其他日休假,中秋節當天形成一般出勤日,但事業單位應事先公布調整後休,避免爭議。如該國定假日適逢勞資雙方約定之例假日,應予補假1天。
事業單位僱用時薪制員工,需注意基本工資為時薪120元,如經時薪制員工同意於當天出勤,應加倍給薪,時薪須為240元以上,違反前述規定,可罰鍰新臺幣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