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出,清明節及其前 一日的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日,均為勞動基準法規定應放假之日,若使勞工於應放假之日出勤工作,除需先徵得勞工同意外,該日工資亦應加倍發給,否則,最高可裁罰新臺幣 30 萬元,籲請事業單位務必遵守法令規定。
如事業單位採周休二日,因今年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日及民族掃墓節是在星期六、日,應由勞資雙方協商另行擇其他工作日補休,即應再給予2日補休。若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日的部分協商於前一日補假,民族掃墓節的部分協商於後一日補假,將可形成星期五至星期一共 4 天的連續假期。部分事業單位是採排休制,每位勞工所排定休息日不見得相同,只有已排定今年 4 月 4 日或 4 月 5 日為休息日的勞工,雇主應再另給予補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