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民國98年,不分本、外勞,首次加入勞保的勞工,只能適用「年金」制度,外勞本人死亡給付的遺屬津貼,通通都要按月領取無法申請「一次」領完,外勞來源國與外勞家屬期盼能領一次金,立委也提勞保條例修法,對外國人請領失能、老年或死亡給付以請領一次給付為限,勞動部也表示支持;不過該修正案仍停留在二讀交付朝野協商,且勞團認為僅同意外勞可領一次金有違人權,除非修改為外勞自選一次金或年金。
根據勞保局資料,103年度參加勞保的外勞死亡人數符合一次金的有135人,共獲得勞保給付56,173,350元,平均一件41萬6,098元;申請遺屬年金通過案件有116件,給付金額共10,353,863元。
另103年度外勞申請勞保家屬死亡給付有4,066件,其給付金額新台幣2億8,354萬8,867元,平均1件獲得約6萬9,736元。
依據勞保條例第63條規定,98年進入職場的勞保被保險人如死亡,無法選擇一次金給付,僅能申請遺屬年金,除非是以前曾投保勞工保險者,該規定不分本、外勞一體適用。
國民黨立委蔣乃辛、吳育仁、丁守中等24人在民國101年3月即提出增修勞保條例第27條之1條文,對未具本國籍者請領失能、老年或死亡給付以請領一次給付為限,不適用年金規定;對此勞動部表示支持立委提案修法。
提案說明,自年金實施以來,對於未具中華民國國籍者請領或續發年金給付的實務作業,存在請領資格認定困難,例如年金停發條件有配偶再婚、每月工作收入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入獄服刑或因案羈押等情勢難以查證。
由於申請人須舉證符合請領資格,外國籍被保險人、眷屬及其遺屬在請領年金給付後返國,仍須定期檢附經主管機關驗證且為中文譯本的相關文件以供勞保局查核,手續繁瑣又須負擔相關驗證費及匯款手續費。且外勞來源國的戶政制度並不像臺灣這樣健全,而且扣除匯率後,外勞領到的年金所剩無幾,有人1個月領3千多元,扣除匯率後,只剩下2、300元。
根據立院資料顯示,立委蔣乃辛等所提「勞工保險條例增訂第27條之1條文草案」在101年3月16日一讀通過、101年3月17日、31日經委員會審查完畢,103年5月20日二讀交付黨團協商、又經104年1月20日、104年1月23日都是交付朝野協商後再行處理,截至今日尚未完成協商。
對於立委提案,臺灣勞工陣線秘書長孫友聯表示,反對勞保修法將外勞限制僅能領一次金的規定,與本國人不同這是歧視,若是要修改,應是讓外勞或其家屬自行選擇是領一次金抑或是年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