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放寬外籍HIV感染者居、停留限制的「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條文,1月20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2月4日總統令公布,2月6日生效。
疾病管制署表示,原條例第18條規定,對於停留達3個月以上或居留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得採行檢查措施,或要求其提出最近3個月內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抗體之檢驗報告,為過去實施外勞入國、定期健檢時檢驗HIV的依據。
這項條文此次修正已刪除,自2月6日起,外國人健康檢查,包括外籍勞工健檢、外籍補習班教師健檢、外籍人士、無戶籍國民、大陸及港澳地區人民居留及定居健檢,免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抗體檢查,另外疾管署將配合於條文生效當日,公告修正後的外勞健檢表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