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10月1日排定審查由立委自行提案的就業服務法部份條文草案,包括刪除藍領外勞期滿需強制出境1日以上始得再入台工作之規定,雇主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前應參加「聘前講習」,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免繳納就業安定費,及增訂就業安定基金亦能運用於長期照顧體系。
針對藍領外勞每次入台工作期限最長為3年,期滿需出境1日以上始得再入台工作之規定,立委提案刪除,雖然各界正反意見不一,但因移民法已排除藍領外勞在台工作居留期間,同時有助減輕外勞經濟負擔,勞動部認為利多於弊,所以支持立委提出就業服務法第52條第4項但書規定,但對保障外勞休假返鄉權益會再規劃。
雇主與外勞因為國籍文化上差異,相處上易產生衝突,為使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及家庭幫傭之雇,於聘僱前能獲悉聘僱管理之法令及資訊,立委提案就業服務法第48條之1規定,增訂雇主初次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或家庭幫傭前應參加「聘前講習」,勞動部認為有助加強外勞管理,支持立委提案。
目前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所需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為每人每月新臺幣2,000元;為紓緩經濟弱勢家庭之照顧負擔,針對雇主或被看護者為低收入者、中低收入者應繳就業安定費數額分別調降為600元、1200元。立委提案針對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應免繳納就業安定費,但因考量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會產生社會成本,不宜因個別身分而已免除責任,該修法持保留態度。
另立委提案修正就業服務法第55條條文增訂就業安定基金亦能運用於長期照顧體系,就安基金是雇主聘僱外籍勞工所繳納費用,應作為加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處理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之用,不建議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