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第二季外勞雇主違反就服法致罰鍰件數有1,563件,廢止許可件數則有96件。雇主外勞配額會被廢止多是因雇主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與聘僱行蹤不明外勞工作,勞動部呼籲,雇主應合法聘用外勞,若是聘僱外籍配偶則需負起查驗其居留証等證明文件、辨明身分真偽,以免遭受重罰。
另外,去年沒有雇主因為非法扣留或侵占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或財物被處罰,但是今年有2件違法案件,雇主依法被處新臺幣6萬元至30萬元罰鍰。
勞動部提醒,已送立法院待審查的就服法修正草案,其內容已不准雇主、仲介業者與從業人員代保管外勞財物,除非有正當事由。
勞動部說明,103年第二季查獲雇主違法最多的行為以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1款規定,「聘僱未經許可或許可失效之外國人」遭罰鍰有608件,將依就服法第63條規定,處以新臺幣15萬元至75萬元罰鍰,同時廢止許可有68件。
其次是查獲雇主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3至第4款規定,「指派外勞從事許可外工作或調派至許可以外工作地點」有351件,將處以新臺幣3萬元至15萬元罰鍰,並由主管機關限期改善,其仍而未改善者,廢止許可件數有12件。
再者雇主違反就服法第44條「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者有158件,處新臺幣15萬元至75萬元罰鍰,廢止許可有15件。
其餘違法行為依序是違反就服務第57條第5款規定,「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函報結果」有86件,將處新臺幣6萬元至30萬元罰鍰。
22件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9款「其他違反就服法或依就服法所發佈命令」,將處新臺幣6萬元至30萬元罰鍰,1件廢止許可;8件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2款「雇主以本人名義聘僱之外國人為他人工作」,將處以新臺幣15萬元至75萬元罰鍰;若5年內再違反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1件廢止許可。
還有6件違反就服法就服法第56條規定「所聘僱外國人有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或是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未通報當地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將處以新臺幣3萬元至15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