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委提案延長外籍家庭看護工在台年限

外界對家庭看護工在台工作年限最長14年一直盼能再延長,以及不可歸責雇主責任的外籍看護工行蹤不明,需有3個月的空窗期才能聘僱新的看護工,希望能刪除3個月空窗期,對此國民黨立委葉毓蘭等18名立委提案,提出就業服務法第52條及第58條條文修正草案,目前修法進度為一讀,尚待衛環委員會審議。

立委葉毓蘭等18人提出,鑑於現行就業服務法規範外籍看護工於我國最長工作期間為14年,而鄰近國家如韓國、新加坡及香港地區等則無年限限制,審酌家庭看護工除需具備專業訓練及技能,且需長時間與受照護者及家屬建立於信任之關係,若僅因工作期限屆滿即須離台轉赴他國工作,無疑是替他國培訓看護工,而受照護者家庭亦須尋找新看護並重新適應與訓練,造成渠等權益及身心健康影響。

修法說明,截至109年5月底,我國外籍看護工(家庭類及社福機構)人數已經接近26萬人,代表約有26萬個台灣家庭倚賴外籍看護工照護。

現行就業服務法規範,外籍家庭看護工在我國境內工作時間,累計上限不得逾14年,致部分有長期照護需求並且已經長期培養主雇間信任、情感與默契關係的家庭,必需面對重新聘請看護工、重新適應新看護工,勢必對受照護者及其家庭造成嚴重困擾與照護壓力。為造福老、病與殘障者,避免照顧的空窗期,並留用優秀之外籍家庭看護工,爰提案修正將外籍看護工之工作年限延長。

立委所提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條文,家庭看護工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達到結訓標準及規定時數,或有特殊表現取得相關專業證書,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十四年。「但情況特殊或有照護需求者,且其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除不可歸責之原因外更換雇主不超過兩次,於期滿前六個月,雇主得再申請展延,一次兩年,總年限不受十四年之限制。」

另依據第58條規定,立委修法草案說明指出,如外籍家庭看護工逃逸是不可歸責於雇主,現有三個月空窗期,將是對雇主的行政懲罰,顯有不當之處。

另三個月空窗期將使病患照護上產生重大之影響,更有甚者將鋌而走險聘僱非法移工頂替三個月空窗期,後續再申請合法遞補外籍家庭看護工,使病患一而再再而三的重新適應家庭看護工,且須重新建立信任感,刪除現行外籍家庭看護工因不可歸責雇主原因逃逸之三個月的空窗期,藉此減輕雇主家庭負擔。